1.体育单招考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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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广义的称为“体育特招生”。根据往年情况,高水平运动员在报考条件、招生院校、考试方式、录取政策、录取时间等方面不同于体育单独招生。

1、报考条件不同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对考生的年龄、取得运动员等级证书的级别以及体育比赛的等级和获奖名次都有要求。体育类的报考条件为: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具有一定体育专长者均可报名。

2、面向的生源不同

体育单招是部分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的简称,是指经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部分院校可以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一般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的就可以参加各个省份的高考体育特招考试,部分大学具有资格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这里便主要是指国家一级运动员。

3、招生院校不同

2012年全国有272所高校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在京高校有28所。体育单独招生专业主要包括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京院校主要有北京体育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等。

4、考试方式不同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要参加北京市组织的统一体育测试及招生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获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还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全国统考。

体育单独招生考试包括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两部分,文化课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组考,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5、录取时间不同

高水平运动员特招录取时间在高考结束后,根据招生院校所在批次录取,一般在7月底前完成;体育单独招生录取时间一般在6月底完成。

扩展资料:

体育单独招生考文化水平和体育专项两部分。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组考,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其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根据招生及考试成绩来确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及综合成绩确定录取标准。

单招的方向还是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是国家指定的一些优秀的大学招进学校当作人才培养的,或是准备代表学校去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方向的和高考用成绩进这些重点的人是一样的,可以读,学校指定让你选择的几个专业,或是自己喜欢的专业。

百度百科-体育特招生

百度百科-体育单招

体育单招考试是怎么回事?

体育院校招生一般有两种渠道:一是参加统一高考的体育考生,二是参加体育院校自行组织的体育单招。

一、参加统一高考的体育考生

要参加每年的体育考试,由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内容一般有速度、耐力、弹跳、专项这四个项目。具体比如:100米,跳远,800米,和专项。(因为你是学羽毛球的的准备,,好像大部分学校没有开这个专项),,通过体育考试后参加全国的统一高考。

二、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员)

这类考试的报考前提条件是要达到国家运动员二级水平,达到所报考学校的条件后参加所报考学校的体育测试和理论考试。

一的特点是:针对面较广,只要有意向参加体育的考生都可先参加体育考试然后在参加理论考试。入门门槛较低。

二的特点是:针对面较专一,要有较高的运动竞技水平,理论要求会略低些。

针对你所描述的你的现状还参加一类的考试会更合适些,,要针对山东省的考试项目进行针对性的训练。。。

体育单招考试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 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08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主要实行以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免试条件的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工作的通知》(体科字[2007]271号)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大连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陕西理工学院、天水师范学院、青海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共66所。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集美大学、鲁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菏泽学院、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洛阳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吉首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共38所。

上述普通高等学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招生院校。

第四条 招生院校运动训练专业项目有: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摔跤、自由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马术、击剑、射击、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滑、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式)、冰球、雪橇、冰壶、冬季两项、雪车、围棋、国际象棋、登山(高山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飞机跳伞、滑水、摩托艇、蹼泳;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有:武术套路、散打。

第五条 本办法招生的对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 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院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方可公布,各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七条 报考按本办法招生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八条 考生必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招生院校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查及单招报名工作,冬季项目报名工作应当于1月31日前结束,其他项目的报名工作于4月1日前结束。

第九条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文化考试定于5月10日、11日(见附件2)进行,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于文化考试前七日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冬季项目专项考试应当在1月至3月之间进行,考试具体时间须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第十条 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送当地省级招办备案。体育专项测试考点与文化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同一城市,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增设考点。

第十一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及生源情况确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及文化课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的10%。

第十四条 省级招办必须对按本办法招生院校的考试、阅卷及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6月25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1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见附件3)、录取考生信息库(见附件4)、录取新生名册(见附件7)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办理录取手续后7日内,招生院校必须将录取新生名单、招生、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八条 各招生院校应当于录取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15%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10%的;(二)擅自将其他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三)擅自将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七)擅自增设考点的。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生院校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