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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3.集团社团管理方法

4.体育强国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要求有哪些?有何启示

5.赛事规模是什么意思

6.体育纳入高考是什么意思

社会体育赛事管理制度_社会体育赛事运作理论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

奥林匹克运动会(英语:Olympic Games 希腊语:Ολυμπιακο? Αγ?νε?;Olympiakoi Agones),简称“奥运会”,是一个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世界性综合运动会,包括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青少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曾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中断三次,分别为公元1916年、1940年和1944年),每届会期不超过16天。

奥林匹克运动会因起源于古希腊奥林匹亚(Olympia)而得名。古代奥运会从公元前776年到公元393年,共历经293届,后被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以邪教活动罪名而废止。1894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会议,根据法国贵族皮埃尔·德·顾拜旦(Pierre de Coubertin)的倡议成立了国际奥委会,并决定恢复奥运会。现代第一届奥运会于1896年在希腊雅典举行,此后在世界各地轮流举行。由于1924年开始设立了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因此奥林匹克运动会习惯上又称为“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现在已经成为了和平与友谊的象征。

目前2008年北京奥运会正在举行,共设28个大项和302个小项。最近一届冬奥会是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共设7个大项84个小项。下一届奥运会是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

一、古代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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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词条: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

希腊人于公元前776年规定每4年在奥林匹亚举办一次运动会。运动会举行期间,全希腊选手及附近的黎民百姓相聚于奥林匹亚这个希腊南部风景秀丽的小镇。公元前776年在这里举行第一届奥运会时,多利亚人克洛斯在192.27米短跑比赛中取得冠军,成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荣获第一个项目的第一个桂冠的人。后来,古希腊运动会的规模逐渐扩大,并成为显示民族精神的盛会。比赛的优胜者获得月桂、野橄榄和棕榈编织的花环等。

从公元前776年开始,到公元394年止,历经1168年,共举行了293届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公元394年被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禁止。

传说

有关古代奥运会的起源的传说有很多,最主要的有以下两种:一是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为祭祀宙斯而定期举行的体育竞技活动,另一种传说与宙斯(Zeus)的儿子赫拉克勒斯(Heracles)有关。赫拉克勒斯因力大无比获“大力神”的美称。他在伊利斯城邦完成了常人无法完成的任务,不到半天功夫便扫干净了国王堆满牛粪的牛棚,但国王不想履行赠送300头牛的许诺,赫拉克勒一气之下赶走了国王。为了庆祝胜利,他在奥林匹亚举行了运动会。

发起和兴盛(公元前776年至公元前388年)

公元前776年,伯罗奔尼撒的统治者伊菲图斯努力使宗教与体育竞技合为一体。它不仅革新宗教仪式,还组织大规模的体育竞技、活动,并决定每4年举行一次。时间定在闰年的夏至之后。所以公元前776年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正式载入史册,成为古代奥运会的第1届。当时仅有一个比赛项目。即距离为192.27米的场地跑。

这一时期各城邦之间虽有纷争,但希腊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都较发达,是运动会的黄金时期。特别是公元前490年,希腊雅典在马拉松河谷大败波斯军之后,民情奋发,国威大振,兴建了许多运动设施、庙宇等,参赛者遍及希腊各个城邦,奥运会盛极一时,成为希腊最盛大的节日。

衰落(公元前388年至公元前146年)

由于斯巴达和雅典长期的伯罗奔尼撤战争(公元前431年至公元前404年),希腊国力大减,马其顿逐渐吞并了希腊。马其顿君王菲利普还亲制自参加了。随后亚历山大大帝虽自己不喜活动,仍积极支持,并视奥运会为古希腊的最高体育活动开幕式,为其增添设施。不过,这一时期古奥运会精神已大为减色,并开始出现职业运动员。

消亡(公元前146年至公元394年)

罗马帝国统治希腊后,起初虽仍举行运动会,但奥林匹亚已不是唯一竞赛地了。如公元前80年第175届奥运会,罗马经济规律就把优秀竞技者召集在罗马比赛,而奥林匹亚只举行了少年赛。这时职业运动员已开始大量出现,奥运会成了职业选手的比赛,希腊人对之失去了兴趣。公元2世纪后,基督教统治了包括希腊在内的整个欧洲,倡导禁欲主义,主张灵肉分开,反对体育运动,使欧洲处于一个黑暗时代,奥运会也随之更趋衰落,直至名存实亡。公元393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宣布基督教为国教,认为古奥运会有违基督教教旨,是异教徒活动,翌年宣布废止古奥运会。公元895年,拜占廷人与歌德人在阿尔菲斯河发生激战,使奥林匹亚各项设施毁失殆尽。公元426年,狄奥多西二世烧毁了奥林匹亚建筑物的残余部分。公元522、511年接连发生的两次强烈地震,使奥林匹亚遭到了彻底毁灭。从此顺延了1000余年的古奥运会不复存在,繁荣的奥林匹亚变成了一片废墟。

二、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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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词条:1896年雅典奥运会

1875年至1881年,德国库蒂乌斯人在奥林匹亚遗址发掘了出土文物,引起了全世界的兴趣。1889年7月,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田径代表大会上,后来被人尊称为“奥林匹克之父”的法国教育家皮埃尔·德·顾拜旦(Pierre de Coubertin)首次公开了他恢复奥运会的设想。1891年1月,顾拜旦以法国田径协会联合会秘书长的身份,向全世界几乎每个体育组织和俱乐部发出邀请——参加于1894年6月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运动代表大会。1894年6月16日,会议在巴黎索邦神学院如期召开。会议召开一个星期后,即6月23日,大会就通过了成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决议,而6月23日也就成了“国际奥林匹克日”(International Olympic Day)。当时,顾拜旦成为首任秘书长。大会决定在1896年召开首届现代奥运会,希腊的历史名城雅典获得主办权。

三、现代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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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词条: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诞生

奥林匹克运动兴起于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它以坚实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为依托,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体育发展的潮流,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后开始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其产生有以下的背景。

六大时代背景

1.三大思想文化运动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14-18世纪,欧洲大陆出现了3次大规模的思想文化运动,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三大思想文化运动砸开了中世纪束缚人们思想的封建枷锁,扫清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主要思想障碍,迎来了思想解放、人才辈出和科学繁荣的时期。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和新的生产关系需要的新的思想文化和新的科学艺术纷纷产生,同时,新的体育思想一一近代体育思想也应运而生。

三大思想文化运动中产生的一大批伟大人物与欧洲中世纪黑暗的基督教禁欲主义针锋相对,他们痛斥禁欲主义违反人性,指出人的欲望是正当的人生目的,认为必须在灵魂和肉体之间建立和谐,主张重视身体和精神的统一,注重身体的均衡与协调发展,重视身体的健康和健美,使人们重新发现了体育的价值,认识到只有身体健康才能享受到人生的快乐。这种思想的兴起和确立,使传统的道德标准和美与丑的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

在三大思想文化运动中,人文主义者发掘和整理了古代希腊体育的丰富遗产,如古代奥运会和其他祭礼竞技、古代雅典体育和斯巴达体育、古希腊身心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古希腊体育的多种运动手段和方式等。人文主义者认为古希腊体育符合"人性',重视个人幸福,因而大力宣传,并在近代体育思想和实践中,继承古希腊体育遗产,在很大程度上使近代体育在定期举办运动会、注重身体全面发展、运动项目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都受到古希腊体育的影响。

2.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和资产阶级的教育方式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提供了适宜的土壤。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它推动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使近代体育有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促使体育获得了更强的生命力。由于工业化社会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给人的生理、心理带来了一系列严峻的挑战,促使人们努力寻求新的、理想的生活方式,对身体活动有了新的认识。人们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改善人的身体本身,体育因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需要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从文艺复兴时代起,资产阶级的教育家就把体育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加以大力提倡,不仅恢复了古希腊的体育制度,还进一步制定了锻炼身体的各种措施,积极研究各种运动方法,努力让学生的身体得到全面发展,体育已成为一项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教育活动。1423年,意大利人文主义教育家维托里诺创立了一所新式学校,仿效古希腊的体育馆,称之为"体育宫"。该校实行体育、德育和智育并重的方针,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成为文艺复兴时代资产阶级教育的代表。维托里诺的教育思想和体育实践,促使体育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也使体育作为教育的一项内容而开始在学校实施。

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中对教育的探索更加确立了体育的地位。资产阶级宗教改革的代表人物马丁-路德就主张体育应成为教育的一部分。捷克教育家考美纽斯按照资产阶级的教育要求,对学校体育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将体育以较成熟的形式引入到学校教育之中。他主张学校应设宽敞的运动场,应开展广泛的体育活动,鼓励学生通过参加体育活动使身心健康发展。夸美纽斯为学校体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学校体育之父"。英国著名教育家洛克在其"绅士教育"体系中,明确地把教育分为德育、智育、体育3部分,指出体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使体育正式成为学校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独立的组成部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爱弥尔》中阐述了他的自然主义教育理想,他要求教育与体育紧密结合,主张按自然法则进行体育教育,按儿童各个年龄阶段的不同特点,以及儿童的兴趣和爱好组织体育活动,以培养"身心两健"的人才。

19世纪以后,英国也开始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其中以阿诺尔德在拉格比公学的改革最为成功。他创立了"竞技运动自治"制度,充分发挥竞技运动的锻炼价值和教育功能。通过该项改革,拉格比公学的学生在充满活力的运动场上,自己管理自己,不仅锻炼了强壮的体魄,而且培养了公平竞争、团结友爱、遵守规则、勇敢顽强的思想品德,使校风校纪大为改观。阿诺尔德的改革牢固地树立了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确立了竞技运动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3.古代奥运会遗址的发掘唤起了人们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向往。在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中,欧洲新兴资产阶级热烈歌颂了古希腊体育精神,使人们再度回想起泯灭久远的古希腊奥运会。古代奥运会的遗址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向往,英、法、德等国的学者都希望进入希腊寻找古代奥运会的遗迹,但由于土耳其人的封锁,这一愿望未能实现。

直到1766年,英国学者钱德勒才被允许进入希腊实地考察,他发现了古代奥运会的遗址。1828年支援希腊反抗土耳其侵略的法国兵团中的随军学者在奥林匹亚遗址进行发掘,随后将一批珍贵的文物运到法国卢浮宫展览。

1852年1月10日,德国柏林大学教授库尔提乌斯在遍访伯罗奔尼撒半岛回国后,发表了有关古代奥运会的长篇演说,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1871年,德国与希腊达成全面发掘古代奥运会遗址的条约。1875-1881年,由库尔提乌斯率领的德国学者对奥林匹亚进行了为期6年的发掘。1881年,古代奥运会遗址的主要设施终于重见天日。1887年,在柏林展出从奥林匹亚发掘出的大量文物,激起了人们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憧憬,人们期望奥运会尽快回到现实中来。

4.体育的国际化趋势为奥林匹克运动的产生创造了条件。19世纪后半叶,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和世界市场得以形成,民族间的壁垒被打破,体育也超越国界,出现了国际间的体育交流和比赛,形成了体育国际化趋势。由于国际体育竞赛和相互交流的需要,一些国际性的单项体育组织相继诞生。1881年第一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际体操联合会成立,1892年国际赛艇联合会和滑冰联盟相继成立。国际体育组织的产生,使运动竞赛摆脱了原来的地方传统,具有了国际性。在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不断成立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蓬勃开展的基础上,人们又迫切要求组织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为现代奥运会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国际体育交流的增多,一个协调各体育组织活动的国际体育组织的诞生就成了必然。

5.世界各地复兴奥运会的尝试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积累了经验。19世纪初期,欧美一些国家为复兴奥运会进行了各种尝试。19世纪30年代,瑞典伦德大学的斯卡图教授曾组办过两次被当地报纸称作"奥运会"的比赛活动。从1849年起,每年一届,英国布鲁克斯博士组办过长达几十年的"奥林匹克节"。

19世纪中叶以后,希腊人渴望借复兴古代奥运会来重振古希腊文明。在希腊国王奥托的支持下,一个名叫扎帕斯的希腊人于1859年10月1日在雅典组织召开了第1届泛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此后,在1870年、1875年、1887年和1889年,又先后举行了4次泛希腊奥运会。由于组织不善和仅限希腊人参加,泛希腊奥运会没能继续得到发展,但对欧洲各国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国家的报纸对这几次运动会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报道,从而引起了远比希腊本土更大的反响,它从正反两方面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积累了经验。

6.战争的威胁和人们渴望和平的愿望促进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19世纪末,世界上出现了垄断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一个新的、强大的帝国主义国家——威廉二世统治的德国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且想通过战争来重新瓜分世界,战争的阴云笼罩着整个欧洲。

在此阶段,德国要求复兴奥运会的呼声很高,一些别有用心的德国人想通过发起奥运会,来扩大影响,为称霸世界服务。法国是德国的近邻,如果德国发动战争,战争的灾难首先就会落到法国人民身上。法国人民强烈反对战争,渴望保持世界和平,古代奥运会和平、友谊的精神,恰好符合法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要求和平的愿望。复兴奥运会,不仅有利于国际体育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法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反对德国称霸世界的斗争。复兴奥运会成了人们的迫切需要,这一光荣的历史使命落在了法国人的肩上。

顾拜旦让奥林匹克运动变成了现实

法国教育家顾拜旦是公认的现代奥林匹克创始人,他为奥林匹克运动的诞生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1888年,顾拜旦就任法国学校教育、体育训练筹备委员会秘书长。1889年顾拜旦代表法国参加在美国波士顿举行的国际体育训练大会,进一步了解了世界体育的动态,他认为近代体育的发展正在走向国际化,应该借助古希腊体育的经验和传统影响来推进国际体育,于是产生了复兴奥运会的想法。为了实现这一想法,顾拜旦做了大量的工作。

1891年,顾拜旦创办《体育评论》杂志,以此为阵地热情宣传他的主张,对创办奥运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892年,顾拜旦遍访欧洲,宣传奥林匹克理想。同年11月25日在庆祝法国体育运动协会联合会成立5周年大会上,他发表了著名的演说,第一次公开和正式地提出创办现代奥运会的倡议。在演说中,顾拜旦阐明:现代奥运会应该像古代奥运会那样,以团结、和平和友谊为宗旨,但应该比古代奥运会有所发展和有所创新,它应该向一切国家、一切地区和一切民族开放,并在世界各地轮流举办。顾拜旦的倡议,使现代奥运会从一开始便冲破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具有鲜明的国际性。1893年,顾拜旦在巴黎召开一次国际性体育协调会议,团结国际体育人士,讨论创办奥运会的问题。翌年,他还将自己的倡议写成公开信, 寄给许多国家的体育俱乐部,得到不少体育俱乐部的支持。

在国际上各种因素的促进和顾拜旦的不懈努力下,创办奥运会的各种准备工作终告就绪。1894年6月16日—24日,根据顾拜旦的建议, 来自美国、英国、俄国、瑞士、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希腊等12个国家的49个体育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在巴黎索邦神学院举行的国际体育运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又先后有21个国家致函,向大会表示支持和祝贺。这次会议通过了成立国际奥委会的决议,并从79名正式代表中选出15人任第1届国际奥委会委员。大会还决定由奥运会举办国的国际奥委会委员担任国际奥委会。由于首届奥运会定于1896年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因此希腊委员维凯拉斯当选国际奥委会第一任,顾拜旦为秘书长。大会规定每4年举行一次奥运会,通过了遵循"业余运动"的决议。大会还规定奥运会的比赛项目为田径、水上运动、游泳、赛艇、帆船、击剑、摔跤、拳击、马术、射击、体操、球类运动等。

1896年4月6日—15日,第1届现代奥运会终于如期在雅典举行。虽然组织很不完善,但它却是奥林匹克运动正式诞生的重要标志,具有继往开来的意义。

奥林匹克运动终于登上历史舞台, 揭开了人类文明史上又一页新的篇章。

1894年6月16日,巴黎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由顾拜旦倡议和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它涉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宗旨、原则及其他有关事宜。1921年在瑞士洛桑奥林匹克会议中,制定了奥林匹克法,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宪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则及议定书、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通则、奥林匹克议会规则等5部分。数十年来,奥林匹克法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

在第二届1900年巴黎奥运会上,有11名女子冲破禁令,出现在运动场上。国际奥委会经过数次争论,终于在1924年第22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允许女子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决议。此后,女子项目成为奥运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参赛的女运动员也越来越多。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还作出许多规定。

1913年,根据顾拜旦的构思,国际奥委会设计了奥林匹克会旗,白底无边,中央有5个相互套连的圆环,环的颜色为天蓝、黄、黑、绿、红,五环象征5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1914年为庆祝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0周年,在巴黎举行的奥林匹克大会上会旗首次使用。1920年安特卫普奥运会时,在运动场上升起第一面五环会旗,这以后历届奥运会开幕式上都有会旗交接仪式和升旗仪式。为了宣传奥林匹克精神、鼓励参赛运动员,由顾拜旦提议,1913年经国际奥委会批准,将“更快、更高、更强”作为奥林匹克格言。1908年伦敦奥运会举行时,在圣保罗大教堂举行奥运会的宗教仪式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主教在其布道词中说,奥运会“重要的是参与,不是胜利”,顾拜旦对这句话极为赞赏,以后多次引用,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句话应该成为奥林匹克理想。从1920年第七届奥运会开始实施运动员宣誓。1968年第19届奥运会又增加裁判员宣誓。1936年第11届奥运会时,国际奥委会正式规定,在主体会场点燃象征光明、友谊、团结的奥林匹克火焰。此后这一活动成为每届奥运会开幕式不可缺少的仪式之一。奥运会开始前,在奥林匹亚希腊女神赫拉(宙斯之妻)庙旁用凹面镜聚集阳光点燃火炬后,进行火炬接力,于奥运会开幕前一天到达举办城市。在开幕式上由东道国运动员接最后一棒点燃塔上火焰,闭幕式时火焰熄灭。

青少年奥运会

青少年奥林匹克运动会(The Youth Olympic Games,YOG)是一项专为年轻人设立的体育赛事,糅合了体育、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内容,并将为推进这些领域与奥运会的共同发展而扮演着一个催化剂的作用。青奥会与奥运会一样,每四年一届。夏季青奥会最长12天,将于仲夏举办。

2001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雅克·罗格提出了举办青奥会的设想。

国际奥委会在2007年7月5日于危地马拉城举行的第一百一十九次国际奥委会全会上一致同意创办青少年奥运会,运动员的年龄需在14至18岁之间,首届举行的时间为2010年8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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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干预过多

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不能参与市场竞争,更不能直接垄断经营权,这是机构的一般法则,是市场经济对角色的基本要求。然而,回顾我国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过程,不难看出,行政部门在自身角色定位上存在盲区。尽管进行了改制,但这只是解决了名义上的身份,其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即摆脱行政主管的权威地位。因此,如果不对自身角色定位进行深刻的改变,就会干涉职业体育产业正常的市场运作规律,这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尽管行政干预可以推进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但其给职业体育发展带来的不利要大于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为了经济效益、政绩,有的部门不愿意将一些大型体育赛事交给社会其他方按照市场规律举办,经常是行政人员主动出面经营。这不仅影响了社会各方力量举办职业体育运动的积极性,而且还给体育部门的行政管理带来了相当困难。另一方面,行政干预不利于职业体育产业的市场化,不利于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风险意识的形成,这导致了职业体育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利于其人才的最佳配置,最主要的是行政干预制约了职业体育经济潜力的发挥,不利于我国职业体育产业的健全和完善。

(二)缺乏鼓励其发展的优惠政策

职业体育产业覆盖面广、波及力强,其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拉动消费、促进投资、解决就业等,还可以通过职业人员带动全民参与体育锻炼,增强全民身体素质。因此制定职业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其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关于用什么政策鼓励社会举办体育项目,引导并扩大体育消费,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政策可供参考。

目前,我国出台的各类体育产业法律法规,大多都是取一揽子的管理办法,而对于管理的具体细节和各运动项目的规定模糊、不清晰,这使得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三)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我国现行的教育体系不利于职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因为职业体育产业所需要的人才,不仅仅是只懂体育知识的人才,还需要既懂体育,又懂管理、经济等的综合型人才。而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是沿着小学—初中—高中—大学而进行的,这种教育体系使得成绩好的人只想考入理想的高等院校,根本不可能重视体育;而那些成绩很难进入高等院校且体育能力强的学生,为了进入高等院校就选择体育生这条道路,他们大多只能选择体校、体育职业中专或者体育技术学校等培养体育人才的院校。

综合来看,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发展主要缺乏以下两类人才:一是职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的管理人才;二是体育产品的营销人才和研发人才。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职业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无形资产开发力度欠缺

在我国,对职业体育产业的无形资产开发始于体育产业化改革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家明确了体育要“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的基本思路。改革后我国开始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职业体育产业无形资产的开发,使其开始进行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开发和利用。但对于其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却仍然不高,对其开发和利用水平不高,开发层次缺乏深度和广度,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收益率较低,使体育无形资产在我国整个体育产业中所占的份额不大、规模偏小,造成体育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比如,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时,并没有对其播放权、广告经营权和商业赞助权等进行严格管制,从而导致体育无形资产的大面积流失。

在我国,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也十分匮乏,更不用说设立专门的职业体育产业无形资产开发机构,与体育无形资产市场运营密切相关的中介、策划、咨询等服务组织发育迟缓,这使得无形资产管理严重滞后,很容易导致无形资产流失,开发杂乱无章,甚至各自为战。例如,2008年,我国利用奥运会的契机,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不管是在观念和认识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无形资产开发的内容更加丰富、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此外还有奥运会场地图样的装饰品,如鸟巢和水立方等。这些都是有形资产的体现,而对于体育赛事的徽标、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重视和开发远远落后于有形资产。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职业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规模和实际的经济效益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随着现代体育的迅速发展,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和劳动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甚至专门从事体育活动,在体育组织管理和各种参与者之间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关系。现代竞技体育呈现职业化、商业化趋势,各种国际间比赛频繁,竞争日益激烈,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投入对运动成绩所蕴涵的巨大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逐,各种竞技关系日益复杂。由于当事人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履约状态的变异,发生纠纷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国际体育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体育纠纷数量的激增。

体育纠纷是体育发展的障碍。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从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尚未完成,体育纠纷的解决手段不够完善,竞技体育的超常发展与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矛盾十分突出。

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不仅具体作用于矛盾的化解,而且有利于保护当事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当前,在我国改革开放所形成的巨大社会震荡和利益矛盾冲突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各种法律纠纷增多,违法现象乘机而入,一些体育纠纷不能及时公正解决,已经造成对体育发展的影响和破坏。必须增强依法解决体育纠纷的权威性,拓宽体育权利保护的法律救治渠道,加大对体育违法现象的治理力度,建立起体育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秩序1。尤其是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在即,我国需建立与国际接轨、能够迅速、方便、经济地解决的体育纠纷的机制,因此建立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体育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物中,各种体育法律主体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体育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涉及体育活动的商业性纠纷,如赞助、广告、转播权、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二,体育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如运动员合同、参赛资格、国籍等;三,有管理权的体育组织对其成员实行惩戒引发的纠纷,如、禁赛、执照取消等。

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所以体育纠纷解决相对于一般的纠纷解决更为复杂。

二、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趋势

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体育纠纷救济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各国法律传统、体育制度各不相同,但都出现了一些普遍的发展趋势:一,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呈现多元发展的态势,目前各国大都是用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与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体育纠纷;二,体育界对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事人要求保证程序的公正与合法;第三,虽然体育界非常不情愿,但体育诉讼的数量还是呈现增加的趋势;第四,体育仲裁是当前最有效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三、体育诉讼与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

诉讼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典型的决定性、规范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办法。随着社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出现体育诉讼急剧上升的趋势,为权利而斗争,将体育纠纷诉诸法院,对于体育界人士来说已经不再陌生。有人认为,体育诉讼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增加、社会进步的表现。这种看法并非千真万确,因为法院诉讼过于法律化、费用高昂并且耗时过长,对于时间非常珍贵的体育领域来说,有时用诉讼解决纠纷并不是最理想的方法,如在近年来在篮球运动员马健与俱乐部的诉讼中,虽然最终得到司法判决,但马健整个赛季都无法参赛,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通过诉讼解决体育纠纷一般应该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当当事人认为其他手段无法解决争议,才求助司法救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被认为是唯一或最有效的手段。

同时,体育领域的“司法介入”问题也不容回避。体育界和其他实行职业或行业自制的领域一样,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或自身章程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司法机关有无介入的权力,如何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上可能进行审查在法理上存在很大争论,这一问题经历了一个由忽略到重视,由法律语言不确定到肯定司法管辖权的发展过程。毫无疑问,对于体育纠纷,司法具有最终的裁决权。体育不可能脱离法律单独存在,并非只有体育组织在体育问题上才有发言权,司法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体育内部章程、规则的不完善及体制上的漏洞。体育人士应开放头脑,做好司法介入体育的应对,因为司法介入会给体育界带来很多问题,小到国家法院推翻IOC有关禁赛的决定,大到运动员可能利用某一国家法律阻却国际赛会召开直到取得判决结果为止。

但由于体育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和体育组织关于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原则是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即只有当事人寻求了体育行会内部的救济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原则是多年来法院从一系列判例中总结出来的,任何人只有在遵循了其所属的体育行会的内部有关程序之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2。

在此所说的纠纷解决,指的都是民事纠纷,因为只有民事纠纷当事人才有处分的权利3。至于中国足坛“球”、“黑哨”,则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国家司法不会放弃追诉,一定会介入处理4。

四、ADR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优势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解决纠纷的替代办法”,是对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的宗旨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中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渠道5。与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它们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律,为当事人自治创造了更大空间。ADR在解决纠纷中甚至能够起到优于诉讼程序的作用。ADR的基本方式有协商(谈判)、调解和仲裁。

相对于诉讼,现代ADR在解决体育纠纷中有以下优点:一,能够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体育中有大量的裁决要依靠专家的经验,如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伤害,加害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在规则的允许范围内还是故意犯规,这些都是普通法官很难做出判断的;二,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乃至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和社会的稳定;三,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能够得到双赢的结果;四,减少费用和时间,国际体育纠纷如果到了国际诉讼的程度,花费是巨大的,当事人通常要承担巨额费用风险,而ADR的灵活性和地点的随意性降低了费用和减少了时间,因此当事人大多愿意以ADR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应重视体育纠纷解决中的ADR利用,降低成本,兼顾效率与公平。

五、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体育仲裁院

一些国家先后建立了体育仲裁制度,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作用也在不断扩展。成立于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了保证自己的中立地位,于1994年从国际奥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脱离出来,CAS在布罗曼坦案、罗斯案中都推翻了国际奥委会的裁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利,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解决重大体育赛事中的纠纷的重要机构。IOC已于1994年要求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都签订协议,遵守CAS的仲裁协议,而不寻求其他司法途径。很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也与CAS签订了将其与成员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条款。和一般仲裁一样,国际体育仲裁也有自己的仲裁协议,但与一般仲裁不同的是,体育仲裁不仅局限在一般仲裁的财产性争议方面,很多人身性争议也在仲裁的范围内,如参赛资格问题。从CAS出版的案例集可以发现,国际体育仲裁庭受理的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运动员国籍、就业合同、电视转播权、赞助商、执照以及大量的违规争议 。

六、体育纠纷的行业内部裁决机制

体育中大量纠纷是由体育行业内部解决的。目前,体育领域有处理权限的有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国家奥委会、各国单项体育组织等。体育组织内部设立的裁决机构,通常解决该组织与作为其会员的组织和在该组织注册的运动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体育行会的管理权力的来源有三:通过国家法律授权的权力;委托的权力;通过契约形成的权力和通过“事实契约”形成的权力。行规(体育行会的章程规则)与国家法律既有联系亦有区别,行规的效力来源主要源自于体育行会的自主性权力,在现代社会中,通过国家承认与保护,行规有可能获得与国家法律一样的强制力与约束力。

七、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体育纠纷多用自行和解、体育社团内部解决、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诉讼等机制解决,与社会和国际接轨的差距比较大,而且体育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及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不明确。由于我国体育社团和行政部门的解决方式普遍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不足;迄今为止,我国实际上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有象征性规定。我国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从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纠纷解决办法和近年来处理的一些纠纷案例来看,我国体育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为了保护当事利,必须健全我国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

八、我国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中心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我国尽快开辟以体育仲裁为中心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功能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要的调节系统。具体如下:一,适当的行政裁决;二,必要的司法程序,司法介入既有合理性又有有限性,但鉴于目前我国体育领域丑恶现象现状,我国体育纠纷司法救济方式应当得到明晰和扩展;三,完善体育行业内部的争议裁决机制,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切实保证符合公平、公正及效率原则;四,借鉴国际奥委会及一些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简便快捷、有鲜明特色并纳入国家仲裁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该机构应当保证其民间性、中立性与技术性,本研究将对该机构的具体组成、职能权限以及体育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与《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条例》草案;五、明确体育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及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确定法院的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六、2008年北京奥运会CAS将对比赛纠纷进行裁决,其仲裁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应尽早解决该问题。

集团社团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及复印业、旧货业;

(二)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营业性公共场所:

(一)歌舞厅、卡拉OK厅、电视录像室、电脑网站(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室、影剧院、水上游乐场和公园;

(二)咖啡馆(厅)、茶室(座)、酒吧(屋)和设置、推拿、项目的服务场所;

(三)游泳馆(池)、溜冰场(馆)、体育场(馆);

(四)大型演唱会、演奏会、体育赛事、发售彩券、产品展示等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各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许可证管理和治安责任制。第五条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对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及公安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许可管理第六条 开办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三)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昆明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经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场所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

(三)建筑物及设施符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

(五)有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八条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除部门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的件。第九条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治安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开办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办单位在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宣传、售票等活动。第十一条 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若有歇业、转业、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15日内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复制、涂改、伪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体育强国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要求有哪些?有何启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 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 附则

 人力总处 制

 ~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融合 健康 创新

 第三条 开展项目:

 (一) 体能性项目: 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 才艺性项目: 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 艺文性项目: 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 学术性项目: 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 服务性项目: 如慈幼等;

 (六) 嗜好性项目: 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 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 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 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 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 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 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 推动方式:

 (一)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 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 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 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总处审核公布;

 (四) 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 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 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 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 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 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 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 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 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 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 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三、五条规定;

 (二) 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 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 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的;

 (五) 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文康部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仁,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康部审核批准后产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 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 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第七章) 。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演出和重大活动,按公司惯例及标准予以补助。在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 组织优秀团员不定期举办交流,联谊或观看大型演出等活动。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 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种类及标准:

 (一) 新成立之社团每社团开办费:补助XX元;

 (二) 人力总处文康部每季依社团活动审核其活动与运作状况,补助每人200元;

 (三) 人力总处文康部依据社团项目活动的预算、活动性质、活动大小另外提拨项目经费补助;

 (四) 申请社团补助费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提出并上报「社团

 活动经费预算表」,否则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五) 社团每次申请项目活动经费补助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将该次活动请领之经费详细支用情形详列说明,填写并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送人力总处文康部报销存查;

 (六) 各社团于12月31日以前,将该年度活动经费运用情形作成明细表,~康部及该社社长具名后公告之;

 (七)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人力总处的监督。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文康部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补助费用办理程序:

 各社团经办人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

 活动前一个月:社团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

 申请/报销

 活动结束两周内:社团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

 该社团社长具名----------------

 批准

 文康部审核具名-----------------

 审核

 人力总处审核批准---------------

 结案

 拨款---------------------------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人力总处文康部将根据各社团的活动情况并综合考察其在同仁中的反映,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九条 社团年终评鉴:

 (一) 评鉴内容及比重:

 1

 社团活动实施占总

 成绩30%

 a.活动公告5分, b.社团参与率7分, c.非社团成员参与率7分, d.社团活动层面3分, e.社团结束后之海报公告3分, f.是否按年度举办活动5分.

 2

 举办活动次数占总成绩10%

 a.举办活动次数10分.

 3

 活动配合度占总绩20%

 a.协助集团开展活动20分.

 4

 社员成长比例与社团扩充情形占总成绩10%

 a.社员的引进与流失10分.

 5

 社团成果资料展占总成绩30%

 a.组织与分工5分, b.组织规章的完善7分, c.年度执行状况5分, d.社团未来发展7分, e.活动报导3分(会议记录/照片/活动书), f.社员名册3分.

 (二) 奖励等级:

 等级

 分数

 名额

 奖金

 社长奖励

 备注

 特优

 90~95

 1

 10000 元

 1000 元

 如同一档次积分排名超额,取前几名,如积分相同,则全取

 优

 85~90

 2

 5000 元

 500 元

 佳

 70~85

 若干

 3000 元

 300 元

 劣

 70以下

 若干

 取消社团资格

 取消设长资格

赛事规模是什么意思

1、积极发展群众体育事业

在过去近三十年的时间中,中国体育迎来一个高速发展期,中国也早已成为亚洲体育当之无愧的领军者。虽然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并没有脱离开群众体育这个基础,在不断增加的奥运会金牌数量的带动下,中国的后备体育力量也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可是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需要努力实现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不断增强体育发展的后劲与活力;还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锐意改革创新,建立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此时,我们应该意识到,相比于竞技体育的一片凯歌声,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发展步伐还略显缓慢。我国国民身体素质呈下降趋势,很多地方还缺少健全完善的群众体育设施及规划、没有行之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加之健身器械和场所的匮乏,导致很多地方全民健身运动始终是“星星之火”,未能形成“燎原”之势。如果仍然一味追求竞技体育金牌而“顾此失彼”,以“求多”“求全”的心态设置缺乏群众基础、并不适合中国人特点的项目,就难做到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比翼齐飞。因此,应该以人为本,积极发展群众体育事业。

2、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

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要面向国际竞技体育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探索竞技体育发展规律,认真研究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冷静分析竞技体育成绩、结构、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在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保持我国竞技体育特点和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培育新的金牌增长点,通过改革训练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机制、加强训练创新等手段,提升落后项目水平。特别是对那些具有重要基础地位的项目,如田径、游泳等、对那些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的集体球类项目,如足球、篮球和排球,我们应当有更高的、更全面的追求。支持和鼓励各地方、各行业重点发展符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运动项目,优化布局,提高效益,形成地方优势和行业特色。

要对竞技体育发展的目标、方向、布局、策略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不断挖掘潜力,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推动竞技体育内部各门类均衡发展,增强中国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3、加强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

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运动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直接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010年3月,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指导意见》在三方面实现了创新与突破。首先,在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文化课教师选派和管理等方面,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其次,突出解决运动员保障政策系统化问题。最后,突出解决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政策的落实问题。该意见从6大方面提纲挈领,以20个具体措施为中国“后奥运时代”如何解决运动员的教育、保障两大燃眉之急指出了方向。

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各级体育部门要本着对运动员负责、对事业发展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为开创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事业的新局面做出更大努力。切实解决当前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4、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

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是中国体育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然而,由于历史、政治和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逐渐形成“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当竞技体育在2008年达到辉煌的顶峰时,群众体育发展的相对落后便与之形成鲜明的反差。

要实现体育事业的新发展、新跨越,就要高度重视、充分实现新时期中国体育的社会价值和综合作用。目前,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体育场地设施不足与利用率不高的现象并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较少,其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等,都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我国体育将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

体育事业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在体育的各个门类上,都要有所进步。体育本身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体育既是实力又是文化,还是艺术,更是一种精神力量,因此,对体育的理解就要全面。笔者认为,首先就是发展群众体育,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方面,体育肩负着独特的作用。金牌也是需要的,因为它也是展现实力的一种重要手段。更重要的是,它对增强民族凝聚力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绝不能够把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对立起来。竞技体育发展了,会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体育意识,使大众更加热、参与体育,这对群众体育是一个极大的推动。群众体育发展了,全民身体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了,也会涌现出更多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所以,一定是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5、创新举国体制,发展职业体育

体育强国的一大标志,就是应该在具有国际影响力、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的项目上取得突破,如果在国际认可度高的主流运动中没有一席之地,再多的金牌都堆砌不成一个世所公认的体育强国。因此,发展中国职业体育,需要思路的转变。2008年之后,国家体育总局审时度势,让李娜和其他几位具备了足够实力的“金花”“单飞”,使她们在职业网坛更上层楼,终于实现了2011年法网大满贯赛事的突破性胜利。这恰恰印证了中国体育从专业化到职业化不懈探索的轨迹,如果没有专业化,也就没有今天的职业化,专业化是基础,职业化是升华,而举国体制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保障。在这个成长与提升的链条上,各种因素缺一不可,全在于如何协调合力与把握时机。

创新举国体制,发展职业体育。各个项目有各个项目成长的内在规律,但有一条是不变的,那就是任何项目都要符合自身的发展实际,且要融入国际的发展潮流中去。举国体制需要创新,但不等于照搬外国的职业化模式,一旦某个项目决定走职业化道路,就应该建立相适应的制度、运行规则和管理体制,让中国的职业体育“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创新之路”。

6、争取国际体育话语权

成为体育强国是中国大国崛起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任国际体育组织的掌门人,除了朝中有人说话,公平公正有了人事保证之外,自然还能激发起国人,特别是体育迷们的民族自豪感。官方语境中,将出任一把手与中国成为体育大国、体育强国联系在一起也是常见的论述。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中加强话语权,目的并不是要利用自己“朝中有人”的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是要更好地履行责任,维护公平公正,并在发生争议纠纷之后有一个顺畅的沟通渠道。

体育纳入高考是什么意思

无论是什么样的比赛,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些制度都严格的制约着比赛,他们都有教练统一的发号施令,为了维护正常比赛。

赛事制度和规模就必须存在,赛事规模是体育界的一个专有名词,常用来形容比赛的规模大小,根据不同规格的比赛,来选择不同的场地,不同的裁判,而在比赛之前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赛事;在赛事中,应根据所报名参加赛事的人员,而确定出塞是规模,是小型比赛还是大型比赛,不同规模的赛事有其不同的规格,需要根据不同种类的赛事来制定不同的战略。

战略是对赛事的战略管理规划之一,对整个赛程都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不同规格的赛事,所需要投入的精力也不同,在比赛之前需要明确的确定赛事规模,在根据赛事规模对各个领域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调整,不同赛事规模,决定了其不同等级的分配。

体育加入高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体育在2023年正式纳入高考。

这次体育法修订,规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学校必须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新修订的《体育法》,还原了单项体育协会社会组织的本来面貌,尊重了其行业自律性管理权,有益于依法推进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改革,增加了保障运动员权利的条款,有利于实现运动员全面发展。

在新《体育法》第二十四条也提到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同时指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